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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3人用双氧水浸泡鸡爪获刑
日期:2013/07/18

为了谋取巨额利益,竟视他人生命为草芥,用非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(双氧水)来加工鸡爪销售。近日,由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梅山某等三人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被防城区法院一审各判决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
2011年9月,梅山某等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5万元,在防城区那良镇民生新村成立防城港市正恩食品有限公司,并于2012年2月底投产生产泡椒凤爪。为了低成本将鸡爪清洗白净,消除异味,提升“卖相”,他们特意从河北省雇请师傅传授过氧化氢技术,在实际生产过程中,加入非食品原料的过氧化氢稀释成的溶液来清洗、浸泡鸡爪,在没有对生产出来的泡椒凤爪进行严格检验的前提下,直接将泡椒凤爪对外销售。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.7万元。经检验,“正恩牌”泡椒凤爪残留过氧化氢(双氧水),属于不合格食品。消费者食用后,不仅会强烈刺激人的消化道,还存在着致癌、致畸和基因突变等潜在危害,严重危害食用者的健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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